(草案)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捐赠财物,规范馆藏的收受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捐赠(包括实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及提供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是经广东海洋大学批准的校级水生生物博物馆,是用于收集、保存、研究和展示我国水生生物、海洋文化、水产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第四条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负责接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捐赠财物的收受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捐赠财物。提供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收受馆藏的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实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加条件的捐赠方式。
①有偿收受:指捐赠人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提供财物(包括实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的同时,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同时向提供人提供等价或不等价财物(包括实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②非物质合作:指捐赠人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提供财物(包括实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提供给提供人财物(包括实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以外的非物质合作(商业合作、教学场所、科研合作、免费参观、科普展览等)
第七条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捐赠的程序:
(一)捐赠人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三)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供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九条按捐赠财物价值大小,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学校分别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以下一项或几项)的荣誉和待遇:
(一)授予荣誉证书。
(二)授予捐赠人在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三)有关校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四)捐赠情况在广东海洋大学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网站、校报等新闻媒介报道;
(五)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将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将如实答复,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吸取和采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广东海洋大学水生生物博物馆。